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章 军队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学员学完规定的科目,考试不合格的,由院校发给结业证书,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就读期间其父母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可以回父母现户口所在地,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安置。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10月29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