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章 军队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学员完成学业考试合格的,由院校发给毕业证书,按照规定任命为现役军官、文职干部或者士官。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10月29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