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四章 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第三十条已修改退出现役转入预备役的军官,退出现役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士兵,在到达安置地以后的三十日内,到当地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军官登记。选拔担任预备役军官职务的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民兵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非军事部门的人员,由工作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报请上级军事机关批准并进行登记,服军官预备役。预备役军官按照规定服预备役已满最高年龄的,退出预备役。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10月29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