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10月29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