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三章 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士兵退出现役时,符合预备役条件的,由部队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经过考核,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服军官预备役。退出现役的士兵,由部队确定服预备役的,自退出现役之日起四十日内,到安置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10月29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