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三章 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第二十条已修改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经团级以上单位批准,可以改为士官。根据军队需要,可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士官。士官实行分级服现役制度。士官服现役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年,年龄不超过五十五周岁。士官分级服现役的办法和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的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10月29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