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二章 平时征集第十三条已修改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10月29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