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第三节 代履行第五十条有效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