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