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第二节 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第四十五条有效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