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四十四条有效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