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四十二条有效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