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