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四十一条有效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