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章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第三节 冻结第三十二条有效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三十日内,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冻结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冻结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