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章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第三节 冻结第三十一条有效依照法律规定冻结存款、汇款的,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冻结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冻结的理由、依据和期限;(三)冻结的账号和数额;(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