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章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第二节 查封、扣押第二十七条有效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