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章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第二节 查封、扣押第二十六条有效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