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章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第二节 查封、扣押第二十四条有效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