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章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第二节 查封、扣押第二十三条有效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