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章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七条有效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