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强制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强制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