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九条已修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