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已修改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