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第五十三条已修改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