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第三节 承包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