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第三节 承包第二十六条已修改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