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章 建筑许可/第二节 从业资格第十三条已修改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