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三条已修改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一)捕捞、养殖渔船;(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三)警用车船;(四)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