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本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12月29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附
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税 目
计税单位
年基准税额
备 注
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
容量(排气量)分档︺
1.0升(含)以下的
每辆
60元至360元
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
300元至540元
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
360元至660元
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
660元至1200元
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
1200元至2400元
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
2400元至3600元
4.0升以上的
3600元至5400元
商用车
客车
每辆
480元至1440元
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包括电车
货车
整备质量每吨
16元至120元
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
挂车
整备质量每吨
按照货车税额的50%计算
其他
车辆
专用作业车
整备质量每吨
16元至120元
不包括拖拉机
轮式专用机械车
16元至120元
摩托车
每辆
36元至180元
船舶
机动船舶
净吨位每吨
3元至6元
拖船、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照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
游艇
艇深长度每米
600元至2000元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