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法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