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无法避让的,应当提高防治标准,优化施工工艺,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范围,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