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章 预防第二十二条有效林木采伐应当采用合理方式,严格控制皆伐;对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等防护林只能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对采伐区和集材道应当采取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并在采伐后及时更新造林。在林区采伐林木的,采伐方案中应当有水土保持措施。采伐方案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由林业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