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第十二条已修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