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第十一条已修改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28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