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章 婚姻家庭第二十一条有效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4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