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章 民事主体第二十条有效依照本法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经常居所地不明的,适用其现在居所地法律。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4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