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