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 工伤保险第四十二条已修改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