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 工伤保险第四十一条已修改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