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