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

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