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五章 调解协议第二十九条有效调解协议书可以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二)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事项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责任;(三)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的方式、期限。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