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四章 调解程序第二十七条有效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调解情况。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调解工作档案,将调解登记、调解工作记录、调解协议书等材料立卷归档。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