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四章 调解程序第十八条有效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