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已废止预备役军官所在的工作单位,应当支持预备役军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和履行其他兵役义务,协助做好预备役军官管理工作。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28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