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第十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已废止预备役军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或者逃避预备役登记的;(二)拒绝或者逃避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的;(三)拒绝、逃避征召的。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28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