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第八章 预备役军官的待遇第五十一条已废止预备役军官履行兵役义务的工作实绩,应当作为所在单位对其考核评定、晋升职务及工资等级的依据之一;立功或者被授予荣誉称号的,享受国家和地方给予同等立功受奖者的奖励和优待。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28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