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废止

预备役军官履行兵役义务的工作实绩,应当作为所在单位对其考核评定、晋升职务及工资等级的依据之一;立功或者被授予荣誉称号的,享受国家和地方给予同等立功受奖者的奖励和优待。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