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第六章 预备役军官的培训第四十条已废止预备役军官在服预备役期间,应当依照兵役法和本法的规定接受军事训练和政治教育。服第一类军官预备役的人员,每晋升一级指挥职务,应当经过相应的培训,具备任职所需的组织指挥能力。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预备役军官,应当接受相关的专业技术培训。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28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