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第四章 预备役军官的军衔第二十四条已废止预备役军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期间,军衔高的预备役军官为军衔低的预备役军官的上级;军衔高的预备役军官在职务上隶属于军衔低的预备役军官的,职务高的为上级。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28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