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第四章 预备役军官的军衔第二十一条已废止预备役军官军衔设下列三等八级:(一)预备役将官:预备役少将;(二)预备役校官:预备役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三)预备役尉官:预备役上尉、中尉、少尉。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28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