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第三章 预备役军官的职务等级和职务第十八条已废止对预备役军官应当进行考核。考核工作由预备役军官所在部队或者兵役机关会同地方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作为任免预备役军官职务的主要依据。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28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