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对预备役军官应当进行考核。考核工作由预备役军官所在部队或者兵役机关会同地方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作为任免预备役军官职务的主要依据。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28日